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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施“钢都英才计划”的若干政策(2.0 版)

关于实施“钢都英才计划”的若干政策(2.0 版)

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 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,按照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及省委部 署要求,以更加积极、开放、有效的人才政策,全方位培养、 引进、用好人才,充分发挥人才引领服务作用,助推鞍山奋 力实现全面振兴、全方位振兴新突破,特制定如下政策。

一、集聚壮大人才规模

(一)引育各类优秀人才

1.高层次人才。鞍山市高层次人才按照顶尖人才、杰出 人才、领军人才、高端人才划分为 A、B、C、D 四个类别。 对全职引进或本地新培育的 A—C 类人才,分别给予 5 年期 每年 40 万元、20 万元、8 万元薪酬补贴; 全职引进的 A—C 类人才在鞍首次购买商品房的,分别给予 200 万元、100 元、50 万元购房补贴。对本地新当选的“两院”院士给予 500 万元奖励。对我市特殊急需或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 贡献的高层次人才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“一人一策”“顶级 人才顶级支持”。

对柔性引进的 A—C 类人才,按照年薪 20%—30%比例给 予最长 5 年期、每人每年最高 200 万元奖励; 在职称评审、 人才项目申报、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享受本地人才同等待遇。

对全职引进的拥有博士学位、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(职

称) 、高级技师( 一级) 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, 给予 3 年期每月 2500 元生活补贴,在鞍首次购买商品房的 给予 7 万元购房补贴。对本地新培育的博士,给予 3 年期每 2500 元生活补贴; 对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意向协议 的在读博士研究生,在读期间给予最长 3 年期每月 2000 资助。

2.基础人才。对来鞍工作的全日制硕士、本科毕业生, 分别给予 3 年期每月 1200 元、600 元生活补贴; 其在鞍首次 购买商品房的,分别给予 4 万元、2 万元购房补贴。

对非在鞍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来鞍面试的,提供“鞍 山人才驿站”住宿并给予 200 元面试补贴。对自主创业的高 校毕业生,免费提供 2 年创业孵化场地或给予最长 2 年、每 1—2 万元创业场地补贴。

(二) 支持重点主体引才育才

3.用人单位。对全职引进或新培育 A—C 类人才的民营 企业,分别按每人最高 30 万元、15 万元、5 万元标准给予 奖励。对用人单位建立的具有一定规模且引才育才作用显著 的大学生见习基地、实习基地,以及技能大师工作站等平台, 分别给予 5 万元奖励。对列入国家、省引进外国专家计划并 享受国家或省资助的用人单位,给予 1:1 资金奖励。

4.职业院校。对年度为在鞍企业输送高级工 50 人以上 的本地职业院校或年度为在鞍企业输送高级工 25 人以上的 外地职业院校,按照每人 1000 元标准给予奖励。

5.引才机构。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、中介组织、猎头公 司、招才引智工作站等各类引才机构,为我市推荐并引进 A —C 类人才的,全职引进 1 人分别给予最高 15 万元、10 元、2 万元奖励; 对于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。

对新建的国家、省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,分别给予 50 万元、30 万元、10 万元奖励。

(三) 实施综合性人才项目

6.产业人才项目。聚焦钢铁及深加工、菱镁、磁动力、 输变电装备、专用车及汽车零部件、激光及光电显示、氢能、 锂电池、精细化工、屠宰及肉类深加工、纺织服装、冶金矿山及节能环保装备等 12 条产业链和数字经济、现代农业、 商贸服务、文化康养等 4 大产业集群,编制《鞍山市产业发 展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》 ,支持一批符合目录需求的产业 急需紧缺人才,按急需紧缺程度分别给予 3 年期五星级 20 万元、四星级 15 万元、三星级 10 万元、二星级 5 万元、一 星级 2 万元奖励。

7.“带土移植”项目。支持一批带项目、带团队、带技 术来鞍开展技术攻关、破解“卡脖子”问题或创办科技型企 业的高水平人才团队,按其业绩贡献情况,给予最高 100 元资助经费; 对引进 A 类人才领衔的人才团队,采取“一事 一议”方式给予资助经费。

8.行业人才项目。分行业领域实施文化名家项目、教学 名师(名校长) 项目、农业专家项目、医学名家(名院长) 项目、金融人才项目、外国专家项目、高技能人才项目,支 持一批成绩突出、作用凸显的行业领域人才,经行业主管部 门认定后,给予每人 2 万元奖励。

二、激励人才发挥作用

(四) 促进人才成长发展

9.加强人才教育培训。对每年遴选人才赴先进地区开展 进修培训、挂职锻炼或跟岗学习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,给予 5— 10 万元培训经费支持。对受邀来鞍开展授课培训、技术 指导、咨询服务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,给予每人次最高 5000 元培训补贴。

对组织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,给予每人每年 5000—6000 元培训补贴。对首次晋升正高级、副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(职称) 的民营企业职工或农民,分别给予 2000 元、 1000 元奖励。

10.鼓励人才竞技交流。对在鞍主办全球性、 国家级人 才峰会、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单位,按照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 50%,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。对引进高水平国家级学术会议、 专业论坛永久落户鞍山的单位,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。

对获得国家天游线路1线路2线路3大赛一、二、三等奖的人才及团队, 分别给予 50 万元、40 万元、30 万元奖励,优秀奖给予 20 万元奖励; 对获得省天游线路1线路2线路3大赛一、二、三等奖的人才及 团队,分别给予 15 万元、10 万元、5 万元奖励; 对获得市 天游线路1线路2线路3大赛一、二、三等奖的人才及团队,分别给予 3 元、2 万元、1 万元奖励。

对获得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六名的选手,分别按 名次给予 2—3 万元奖励; 对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 六名或省级一等奖的选手,分别按名次给予 1—2 万元奖励。

11.搭建人才发展平台。对建立国家、省、市级重点实 验室、工程实验室、工程研究中心、专业技术创新中心、工 业设计中心、制造业创新中心、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 台的单位,按三个层级分别给予 200 万元、50 万元、10 元奖励。对建立国家、省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、众创空间、 星创天地等创业平台的单位,按三个层级分别给予 50 万元、 20 万元、10 万元奖励。

对建立 Ⅰ类、 Ⅱ类专家工作站的单位,分别给予 50 元、10 万元奖励。对建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、省级博 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,分别给予 30 万元、10 万元奖励; 对工作站(基地) 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,给予 2 年期每 5 万元进站资助。

(五) 激发人才干事创业热情

12. 实施个税专项奖励。对 A—C 类人才,自认定之月起计算,按先征后补的方式,对其在鞍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地 方留成部分标准进行专项奖励,奖励期限最长为 3 年。

13.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。建立“投、贷、保、险”联动 的人才金融体系,运用市场化运营模式,重点支持高层次人 才创业项目产业化发展。升级“钢都英才贷”等金融产品, 定期举办金融路演、银企对接会等活动,加大对人才创办企 业的资金投入。

14. 强化公积金贷款支持。对 A—D 类人才首次使用公积 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,贷款限额最高可放宽到当期贷款最 高限额的 1.5—4 倍,其中单人最高 160 万元、120 万元、80 万元、60 万元,夫妻双方最高 320 万元、240 万元、160 元、120 万元; 对未达到鞍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, 其所在单位可按缴存基数上限核定缴存; 对全款购买住房的, 可每年提取公积金一次,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。对 来鞍落户的普通高校毕业生,不受公积金账户余额限制,单 人公积金贷款额度在 40 万元基础上上调 5 万元,夫妻双方  上调 10 万元。

15. 支持人才离岗创业和兼职创新。支持高校、科研院 所等单位科研人员按规定兼职或离岗创办科技创新型企业, 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保留期限最多可延长至 8 年; 离岗创 业人员返岗时,如无相应岗位空缺,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 结构比例,将其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,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 步核销。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,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 商同意,可实行相对灵活、弹性的工作时间; 兼职创新期间 可以在兼职单位申报职称,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,可与企业 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、奖金、股权激励的权利。

16. 激励人才“揭榜挂帅” 。对通过“揭榜挂帅”“赛”等方式承担重点项目计划的人才企业、高校或科研机构, 给予不超过其科技投入额 30%,最高 500 万元资金支持。

17. 鼓励人才下乡天游线路1线路2线路3。对在我市县域从事乡村振 兴工作的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,给予 3 年期每月 200 元乡村 工作特贴。对下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各类优秀人才,允许 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并持有股份、参与分红,其中, 对村集体经营年收益贡献超过 5 万元的,按收益 10%—20% 比例,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。 (六) 改革人才发展机制

18.扩大用人主体自主权。允许我市公办学校、公立医 院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合理利用事业编制, 自主组织公开 招聘。建立专项事业编制“周转池” ,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 缺高层次人才无空编时,可申请使用“周转池”中专项编制。

19.放活人才认定评价权。深化项目评审、人才评价、 机构评估改革,加快健全以创新能力、质量、实效、贡献为 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,在人才评价中推行高校、科研院所、 骨干企业等用人主体举荐制度。允许我市中省直单位、市直 行业主管部门和县(市) 区、开发区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; 试点授权我市产业链“链长”单位或能代表重点行业领域先 进水平、发展潜力大、实际贡献高、产业集聚拉动明显的骨 干企业, 自主认定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,并享受 相应政策支持。经其他地市级以上城市认定的人才可直接认 定为我市相应层次人才。

对本地原有存量人才按照《鞍山市人才分类目录》 进行 A—D 类人才认定,享受“钢都英才卡”、评优评先、职称评 定、研修培训、联系服务等相应层次的支持保障或激励奖励 政策。

20.畅通人才晋升渠道。实行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“直通车”制度,对急需紧缺人才、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、科技 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、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等,可破格申 报或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职称。在鞍工作的博士毕业生或在站 博士后可申报副高级及以上职称, 已出站的博士后可直接认 定副高级职称; 其中,工作满一年且成绩特别优秀、贡献特 别突出的,可申报或认定正高级职称。对入选世界技能大赛 国家集训队或国家、省级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的技能人才, 可按规定破格晋升本职种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。

三、建设一流人才发展生态

21.打造人才集成服务体系。整合相关职能部门人才服 务事项和申报审批职能,梳理集成人才认定、**理、政 策咨询、项目申报、服务申请、业务办理等“一揽子”服务 项目,建设一站式、全流程、专业化的“人才集成服务平台”。 搭建人才工作信息化平台,线上线下联动为人才提供“一点 登录、一窗受理、一站办结”优质服务。

22.升级“人才卡”服务事项。为 A—D 类人才发放“钢 都英才卡 ,持卡人才按类别层次享受子女(A 类人才可放 宽至第三代子女) 义务教育阶段自主择校,随迁配偶按原身 份安排工作,以及健康体检、就医问诊、评审职称、政务代 办、法律服务、金融服务、通讯服务、创业扶持、企业宣传、 旅游出行、餐饮住宿、文化娱乐等优惠服务。

为鞍山籍在外地就读大学生、在鞍高校就读大学生、毕 3 年内来鞍工作高校毕业生发放“钢都学子卡” ,对我市 人才合作单位发放“钢都英才友谊卡” ,对外地鞍山籍人才 发放“全球鞍山人家乡卡” ,持卡者享受在鞍消费优惠待遇 及人才专员服务。

23.完善人才荣誉表彰制度。每年在全市重点产业、重大项目、骨干企业中遴选一批发挥作用显著、创造利税增幅 较大的 A—D 类人才,授予“鞍山人才之星”荣誉称号,给 2— 10 万元奖励; 其中,成绩特别优秀、贡献特别突出的, 可直接晋升上一层级人才层次,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。每三 年评选一批市级优秀专家人才,对获评的功勋专家、杰出专 家、突出贡献专家,分别给予每人 10 万元、5 万元、3 万元 奖励。

24.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良好氛围。强化人才“第一 资源”理念,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核心地位,持续打造“全 球鞍山人”“校地合作联盟”等系列人才工作品牌。创新开 展鞍山籍人才回归专项行动,吸引人才归乡干事创业、投资 兴业。深化党委(党组) 联系服务专家制度,定期走访慰问 高层次人才并为人才办实事,鼓励专家人才深怀爱国之心、 砥砺报国之志,主动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责任。加强政治 引领吸纳,定期举办高层次人才国情省情研修班和高端人才 沙龙,推荐优秀高层次人才担任“两代表一委员” ,注重在 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。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,依托各类 媒体开设人才专栏,广泛宣传优秀人才天游线路1线路2线路3成果和先进 事迹,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尊重人才的风尚。

25.提升党管人才整体合力。深入实施日常调度、督查 抽查、激励奖励、服务对象评价“党管人才”四项制度,健 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、组织部门牵头抓总、各有关部门密切 配合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。各县(市) 区党 委、开发区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,分管负责同志要 明确责任具体抓,组织人事部门切实履行抓战略、抓政策、 抓项目、抓协调、抓保障、抓服务、抓安全的职责。各地区 和各人才工作主管部门以及人才集中的单位要设立人才工作机构,配强人才工作力量,把思想解放、业务精通、求贤 若渴、有奉献精神的同志充实到人才工作队伍中来。加强督 促考核,将人才政策落地、人才投入、人才队伍建设、人才 项目推进、人才环境优化等列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 要内容。

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《中共鞍山市委、鞍山市人 民政府印发〈关于实施“钢都英才计划”的若干政策〉 的通 知》 (鞍委发〔2018〕 19 号) 同时废止,对按原政策认定的 高层次人才,仍在政策享受期内的,按照本政策标准执行。 现行人才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,按本政策执行,在享受同 类优惠政策时,按照“从新、从优、从高、不重复”原则执 行。对享受政策支持的各类人才和团队,按属地原则,支持 资金由市和县(市) 区、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照 1:1 比例分担 解决。本政策由市委负责解释,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组织部 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承担。


附件: 鞍山市人才分类目录

鞍山市人才分类目录

鞍山市人才分为 A 类顶尖人才、B 类杰出人才、C 类领 军人才、D 类高端人才、E 类基础人才五个层次,具体标准 如下:

一、A 类顶尖人才

1.诺贝尔奖、菲尔兹奖、沃尔夫奖、阿贝尔奖、帕内蒂 奖、普利兹克奖、图灵奖、盖尔德纳奖、路易莎 ·格罗斯 ·霍 维茨奖、南丁格尔奖、华罗庚数学奖获得者;

2.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;

3.中国科学院院士、外籍院士,中国工程院院士、外籍 院士,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、荣誉学部委员;

4.国家自然科学奖、国家技术发明奖、国家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以上获得者(前 5 位完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 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;

5. 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 项目的国际顶尖专家,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 才;

6.中国政府“友谊奖”获得者;

7.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;

8.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获得者;

9.在社会贡献、行业公认度、国内外影响力等方面相当 于上述层次人才的其他 A 类人才。

二、B 类杰出人才

(一)以下人才工程(计划) 入选者

1.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其他人选,国家高层次 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其他人选;

2.“百千万人才工程”国家级人选,国家海外引才计划 人选,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,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 划人选;

3.“长江学者奖励计划”特聘教授、讲座教授、青年学 者;

4.中国科学院专项人才计划人选、关键技术人才人选; 5.中国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人选;

6.全国文化名家暨“四个一批”人才工程、全国宣传思 想文化青年英才;

7.省“兴辽英才计划”杰出人才、领军人才、“带土移 ”技术攻关团队带头人。

(二) 以下荣誉(奖项) 获得者

1.中国工业大奖获奖企业、项目负责人;

2.国家自然科学奖、国家技术发明奖、国家科技进步奖 二等奖(前 5 位完成人

3.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章、奖状,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 年专家,中国青年科技奖,中国青年科学家奖,中国青年女 科学家奖;

4.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,国家级教学名师奖,国家级 教学成果奖特等奖、一等奖,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 课题攻关项目首席专家,全国教书育人楷模;

5.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, 中华技能大奖;

6.国医大师,国家级名中医,吴阶平医学奖,国家卫生 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;

7.中国工艺美术大师;

8.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,鲁班奖,梁思成奖; 9.中国专利金奖、银奖(第一发明人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、银奖(第一发明人

10.茅盾文学奖、鲁迅文学奖、 中国戏剧梅花奖, 国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;

11. 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“五个一工程”奖(作者、编 剧、导演、主演 中国广播影视大奖(华表奖、飞天奖) 个人奖项,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(文华奖、群星奖) 个人奖 项,中国播音主持“金话筒”奖,中国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 人物(优秀编辑) 奖,长江韬奋奖,文化部优秀专家;

12.获得近两届奥运会或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、世 锦赛冠军的运动员及主教练;

13. 中国金融学科终身成就奖,袁宝华企业管理金奖, 孙治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、论文奖;

14.中华农业英才奖;

15.省科学技术最高奖;

16.省政府“友谊奖”。

(三) 担任以下职务者

1.国家科技重大专项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经 费达到千万元以上的课题负责人,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 技专项、项目、课题负责人;

2.国家自然科学基金“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”“重大 项目基金”资助项目负责人,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大 科研仪器研制项目、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负责人;

3.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、优秀成果项目 负责人;

4.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、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;

5.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(学科) 带头人,国家中医药管 理局重点专科(学科)带头人,国家级医学会(中国医学会、中华预防医学会、中国药学会、中华护理学会、中华 口腔医 学会、中华中医药学会、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) 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;

6.国家重点实验室、国家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国家技 术创新中心、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、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 心主任,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主任;

7.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;

8.世界 500 强企业(美国《财富》 杂志最新排名)或中国 200 强企业(中国企业联合会、 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排名)总 部主要经营管理者、技术负责人, 中国民营企业 500 (全 国工商联最新排名)总部主要经营管理者、技术负责人;

9.连续两年荣获辽宁省民营企业百强(辽宁省工商联发

布) 20 名的在鞍注册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、技术负责 人。

(四) 在社会贡献、行业公认度、国内影响力等方面相 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 B 类人才

三、C 类领军人才

(一)以下人才工程(计划) 入选者

1.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;

2.省“兴辽英才计划”青年拔尖人才、“带土移植”科

技创业团队带头人、产业高端人才;

3.省“百千万人才工程”百层次人选;

4.省级文化名家暨“四个一批”人才。

(二) 以下荣誉(奖项) 获得者

1.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、提名奖;

2.中国专利优秀奖、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(第一发明人), 省专利奖一等奖(第一发明人

3.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(前 3 位完成人 教育部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(前 3 位完成人 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、一等奖(第一完成人 全国模范 教师、全国优秀教师、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、全国教育系统 先进工作者、全国优秀班主任;

4.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(群星奖) 优秀节目奖、文联(国

家级协会) 奖个人奖项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 表性传承人;

5.全国技术能手,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,世界技能大 赛奖牌获得者教练组组长,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创人;

6.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(前 5 位完成人

7.获得近两届奥运会或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、世锦 赛第二、三名的运动员及主教练,近两届奥运会或列入奥运 会项目的世界杯、世锦赛冠军的启蒙教练;

8.省级优秀专家; 9.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(前 3 位完成人

10.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(第一完成人 委宣传部“五个一工程”奖;

11.辽宁名医、辽宁名中医;

12.省工艺美术大师;

13.省优秀企业家;

14.省杰出科技工作者。

(三) 担任以下职务者

1.国家自然科学基金“重点项目”“重大国际(地区)合 作研究项目”“优秀青年科学基金”资助项目负责人;

2.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、 副主任委员;

3.国家重点实验室、国家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国家技 术创新中心、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、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 心、 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副主任;

4.省科技重大专项负责人或课题经费达到 500 万元以上 的项目负责人;

5.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;

6.世界 500 强企业(美国《财富》 杂志最新排名)或中国 200 强企业(中国企业联合会、 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排名)总 部担任相当于副总级别的人才及直属一级子公司主要经营 管理者、技术负责人, 中国民营企业 500 (全国工商联最 新排名)总部副总级别人才;

7.连续两年荣获辽宁省民营企业百强(辽宁省工商联发

布) 50 名的在鞍注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、技术负责人;

8.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民营骨干企业聘用并给予年薪 50 万元以上待遇的经营管理或技术人才。

(四) 在社会贡献、行业公认度、区域影响力等方面相 当于上述层次人才的其他 C 类人才

四、D 类高端人才

(一)以下人才工程(计划) 入选者

1.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;

2.省“兴辽英才计划”重点领域专门人才、柔性引进“带 土移植”团队带头人、优秀工程师;

3.省“百千万人才工程”千层次人选。

(二) 以下荣誉(奖项) 获得者

1.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、三等奖(前 3 位完成人 2.省专利奖二、三等奖(第一位发明人 3.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,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,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,省特级教师、

省级领航校长、省学科带头人、省级名师工作室主持人; 4.省优秀科技工作者,省青年科技奖; 5.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; 6.省级工匠、省级技术能手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领创

人,省技能大奖;

7.省农业科技贡献奖;

8.获得近两届亚运会、亚锦赛前三名及全运会冠军的运 动员及主教练,近两届奥运会或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、 世锦赛第二、三名的运动员的启蒙教练。

(三) 担任以下职务者

1.市级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经费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负责人;

2.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(工程实验室)主任,省级 重点实验室、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技术创新中心、企业技 术中心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;

3.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博士后创新人才支 持计划的,且出站留(来) 鞍工作的博士后;

4.省临床重点专科(学科)、医学重点专科(学科)带头人;

5.国家级“专精特新”小巨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、技 术负责人;

6.连续两年荣获辽宁省民营企业百强(辽宁省工商联发

布) 的在鞍注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、技术负责人;

7.连续两年列入鞍山纳税 20 强民营企业的主要经营管 理者、技术负责人;

8.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民营骨干企业聘用并给予年薪 40 万元以上待遇的经营管理或技术人才;

9.拥有博士学位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(职称) 或高级技 师( 一级) 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。

(四) 在社会贡献、行业公认度、区域影响力等方面相 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 D 类人才

五、E 类基础人才

1.具有全日制硕士、本科、大专学历的人才; 2.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(职称) 的人才;

3.具有技师(二级) 、高级工(三级) 职业资格或职业 技能等级的人才;

4.其他具有一定教育和专业背景,工作经验比较丰富,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,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。

上述分类认定标准未涵盖的人才,由市委组织部“一事 一议”组织认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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